9.2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9.2.1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冷源负荷确定,不应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应超过1.1。
9.2.2 选择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机型时,宜按表9.2.2内的制冷量范围,经过性能价格综合比较后确定。
表9.2.2 水冷式冷水机组选型
9.2.3 选用冷水机组时应采用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均较高的产品。
9.2.4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电动机的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电动机的额定输入功率大于900kW时,应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2 单台电动机的额定输入功率大于650kW且小于或等于900kW时,宜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3 单台电动机的额定输入功率大于300kW且小于或等于650kW时,可采用高压供电方式。
9.2.5 采用氨作制冷剂时,应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条文说明
 
9.2.1 本条规定了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
    对装机容量问题,在工业建筑的工程项目中曾进行过详细的调查,一般制冷设备装机容量普遍偏大,这些制冷设备和变配电设备“大马拉小车”或机组闲置的情况浪费了大量资金。对国内空气调节工程的总结和运转实践说明,装机容量偏大的现象虽有所好转,但在一些工程中仍有存在,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空调负荷计算方法不够准确,二是不切实际地套用负荷指标,三是设备选型的附加系数过大。冷水机组总装机容量过大会造成投资浪费。同时,由于单台的装机容量也同时增加,还导致了其低负荷工况下的能效降低。因此对设计的装机容量作出了本条规定。
    目前大部分主流厂家的产品都可以按照设计冷量的需求来配置和提供冷水机组,但也有一些产品采用的是“系列化或规格化”生产。为了防止冷水机组的装机容量选择过大,本条对总容量进行了限制。对于工艺要求必须设置备用冷水机组时,其备用冷水机组的容量不统计在本条规定的装机容量之中。
9.2.2 本条规定了水冷式冷水机组制冷量的范围划分。
    本条对目前生产的水冷式冷水机组的单机制冷量作了大致的划分,供选型时参考。考虑到工业建筑的复杂性,表9.2.2中仍保留了涡旋式、往复式冷水机组的选型范围,以方便使用。
    (1) 表9.2.2中对几种机型制冷范围的划分,主要是推荐采用较高性能参数的机组,以实现节能。
    (2) 螺杆式和离心式之间有制冷量相近的型号,可通过性能价格比选择合适的机型。
9.2.3 冷水机组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是指在表8温度条件下,机组以同一单位标准的制冷量除以总输入电功率的比值。
表8 名义工况时的温度条件
表8 名义工况时的温度条件
    机组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中的要求,提倡采用高性能设备,可选用现行国家标准《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中2级能效等级以上的机组。同时指出在机组选型时,除考虑满负荷运行时的性能系数外,还应考虑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
9.2.4 本条规定了冷水机组电动机供电方式要求。
9.2.5 氨作为制冷剂,有较好的热力学及热物理性质,其ODP(消耗臭氧层潜值)和GWP(全球变暖潜值)值均为0。随着CFCs及HCFCs的禁用和限用,随着氨制冷的工艺水平和研发技术不断提高,氨制冷的应用项目和范围将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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